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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記者從合肥市人社局獲悉,為保障全市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穩定就業,該局發布《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間穩就業相關政策實施細則》。
一、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社保補貼
與畢業2年內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小微企業名錄庫認定。
按照企業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企業補貼(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列支。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注冊地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
二、小微企業新增就業補貼
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的企業,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申請依據《合肥市合肥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援企穩崗相關補貼操作辦法》(合人社秘﹝2020﹞25號文件)執行。
(一)補貼對象
在疫情防控期間保持正常生產、積極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制造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重點企業。
1.春節前連續生產或2月底前復工復產的企業;
2.2020年前4個月平均參保人數不少于50人;
3.企業2020年1—4月份裁員率不超過5.5%;
4.與各級工會組織協商制定穩定就業崗位措施的企業。
5.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失信等行為。
1.2020年一季度虧損;
2.2020年前4個月平均參保人數不少于50人;
3.企業2020年1—4月份裁員率不超過5.5%;
4.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失信等行為。
按照2020年前4個月平均參保人數,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穩定就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此項補貼與重點企業(困難企業)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不可重復享受。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列支。
四、用工余缺調劑(共享員工)補貼
(一)補助對象
向重點企業輸送員工實行余缺調劑、員工共享的輸出企業
(二)補助標準
按照工作時間一個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標準,給予輸出企業一次性就業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列支。
五、人力資源機構就業服務補助
(一)補助對象
疫情防控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補助標準
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按照推薦到企業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列支。
六、創業孵化基地補貼
(一)扶持對象
近2年來人社、財政部門支持建設的返鄉農民工創業園、青年創業基地(園)、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等各類創業載體。
(二)補貼標準
創業載體對入駐的各類創業主體減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減半),其中創業載體為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免收3個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對創業載體為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給予創業者房租減免的,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對社會資本經營用房,在疫情期間向入駐企業減免房租的,在兌現2020年社會資本孵化器基地補貼時,將房租減免作為重要指標。同時,鼓勵企業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區政府(或管委會)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
(三)申請流程
創業載體向注冊地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申請,縣(市)、區(開發區)人社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報縣(市)區、開發區政府(或管委會)批準后撥付。
七、農民工創業一次性補貼
(一)補貼對象。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創業意愿的農民工,首次創辦小微企業,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補貼標準。給予申請人5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補貼資金從就業補助專項資金列支。
(三)申報程序。補貼對象向企業注冊地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申報,縣(市)區、開發區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
八、創業擔保貸款展期
(一)扶持對象
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二)補貼標準
申請貸款期限展期不超過1年,財政給予貼息。
(三)申請流程
申請人提供診斷證明材料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經辦銀行于5個工作日內將展期申請信息反饋縣區人社、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按規定給予貼息。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符合條件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享受對象、補助標準和申請流程依據合肥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員,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截止 2020 年底。
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縣(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實際自行制定。
本實施細則有關補貼政策執行時間,除已有明確規定外,自2月10—5月10日。如國家、省、市有新的就業政策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中相關表格請登錄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下載,縣(市)區、開發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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